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資訊及科技教育目 第20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終止營運、經本部廢止許可後,其未完成之清除、處理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限期內委託合法之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理,並將執行完成之報告書送本部備查。二、逾期不為清除處理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四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