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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5條 學員生在學或休學期間如有優良表現或不端情事,由各校按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之獎懲。前項學員生獎懲規定,由各校於學則中自訂。
  2. 行政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6條 各校每年招收學員生之員額,由權責機關定之。
  3. 行政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7-1條 各校應成立學員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及申訴處理規定,由各校於學則中自訂。
  4. 行政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8條 學員生入學由各校訂定召訓或考選計畫及招生簡章,報請權責機關核定後辦理。經召訓或考選錄取之學員生,應於公告或通知所定期限報到入學,逾期取消入學資格。但因特殊事故,經檢附有效證明者,得准予延期入學;其延期時限,由各校於招生簡…
  5. 行政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8-1條 學員生入學得採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或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等方式行之。
  6. 行政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8-3條 學員生入學,應具備下列條件:一、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但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二、合於招…
  7. 行政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9條 學員生入學時,須依各校規定,填具入學志願書、保證書及繳驗有關文件。
  8. 行政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10條 學員生報到後,各校得視需要實施學前教育或訓練。各校軍事養成教育班隊錄取之學生,須參加新生入伍訓練(以下簡稱新生訓練),未完成新生訓練者,取消入學資格。但曾完成與錄取班隊同等級之新生訓練,經各校核准免訓者,不在此限。
  9. 行政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11條 各教育班次學員生之修業期限及應完成之學(術)科、軍事學(術)科、實習訓練、軍事訓練、體能訓練、戰技測驗等之科(項)目、時數及成績標準,應於各班次教育計畫內明定。
  10. 行政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13條 考試科目係以鑑定學員生接受教育程度,其科目由各校依據教育計畫內容及其特性區分之。
  11. 行政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15條 學員生因故不能參加平時考試或定期考試,經核准者,得予補行考試一次。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一、因公缺考者,以補行考試實得分數計算之。二、因病傷缺考者,其補行考試成績在及格分數以下者,以實得分數計算之。逾及格分數者,以逾及格分…
  12. 行政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16條 學員生學(術)科、軍事學(術)科、實習訓練、軍事訓練、體能訓練等成績之考核,得採T評分制度,其成績計算基準如下:T評分=(平均差/標準差)×可變數(V)+中心分數平均差=原始分數-平均分數標準差=√(平均差平方的總和/參…
  13. 行政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17條 學員生德行成績,包括對國家忠誠、品德、人格特質、才能、生活等項目。前項成績之考核權責、考核細目、考核程序、評等基準、考核紀律、考核人員、考核紀錄等事項,應於各校學則中明定。
  14. 行政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18條 學員生德行成績經評定後,遇有重大優劣事項時,經各校學務會議審核後,得重新評定,並記錄於教育考核表。
  15. 行政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19條 評定學員生結業學術科總成績,採平時考試成績及定期考試成績之總和計算之。前項成績所佔之百分比,由各校依教育計畫,於學則中自訂,並報請權責機關核定。學術科總成績及德行成績應分別計算,其德行成績合格者,以學術科總成績評定名次。
  16. 行政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20條 修業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之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休學,並以一次為限:一、涉嫌刑事案件致不能繼續修業。二、因公假、事假、病假或其他事故缺課,其缺課時數分別計算超過教育時間六分之一或合併計算超過教育時間五分之一。前項第…
  17. 行政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21條 休學學員完成休學手續後,由原隸屬單位分發派職。
  18. 行政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22條 休學學員生休學期滿,經隸屬單位核准後,檢附休學事由消滅證明,向原就讀學校辦理復學手續。
  19. 行政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23條 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一、休學期滿未依規定辦理復學。二、在學期間體格產生變化,經國軍醫院證明,未達招生簡章所定標準。但懷孕不在此限。三、申請自願退學。四、新生訓練結訓成績不合格。五、結業總成績或教育階段學(術…
  20. 行政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24條 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開除學籍:一、經審核入學資格不符。二、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
  21. 行政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25條 …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之規定賠償在校費用。各校學員經退學或開除學籍者,應按各校規定辦理退學、開除學籍手續後,由原隸屬單位分發派職。其須送監執行有期徒刑者,應通知原隸屬單位。
  22. 行政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26條 開除學籍之學員,離校後三個整年內,須有二年考績甲等,方可再行入學。
  23. 行政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27條 學員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由各校授予軍事學資,並發給結業證書。軍事學校符合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之學生,修業期滿,軍事學(術)科、軍事訓練成績及格者,同時由各校授予軍事學資,並發給結業證書。
  24. 行政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29條 各校學員生結業成績績序冊,應於結業後一個月內調製完成,陳報權責機關備查,並永久保存。學員生結業成績績序冊,應詳細審查核對,如發現錯誤或模糊不清情形,各校應重新調製後造報。
  25. 行政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30條 學員生結業後,各校應填具教育成果考核表,依兵籍管理權責,分送各兵籍資料管理單位及經管單位登記參考運用。
  26. 行政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33條 本規則發布施行前,已入學各校修業之學員生,均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27. 行政各級學校藝術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6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開設之推廣教育班學員修習期滿,由學校發給證明書。
  28.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6條 …士程度學分班者,應具備報考大學碩士班之資格。推廣教育非學分班學員資格,由各校定之。
  29.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9條 學校就推廣教育各班次招生資訊,應載明下列事項,於學員報名時向其適當說明後,並由其簽名確認:一、各班次為學分班或非學分班。二、不授予學位證書;欲取得學位應經各類入學考試通過後依規定辦理。三、學員之學雜費收費、退費基準及使用…
  30.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14條 …明其為學分班或非學分班,及修讀學年度與學期。推廣教育非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由學校發給修讀證明。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經考試及格者,由學校發給學分證明。取得前項推廣教育學分證明者,得作為下列情形之用:一、以大學同等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