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8條 法規: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第三章 入學、修業期限 第8條 學員生入學由各校訂定召訓或考選計畫及招生簡章,報請權責機關核定後辦理。經召訓或考選錄取之學員生,應於公告或通知所定期限報到入學,逾期取消入學資格。但因特殊事故,經檢附有效證明者,得准予延期入學;其延期時限,由各校於招生簡章及學則中訂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