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條學員生入學由各校訂定召訓或考選計畫及招生簡章,報請權責機關核定後辦理。經召訓或考選錄取之學員生,應於公告或通知所定期限報…
- 第8-2條具中等學校以上學歷,經招生錄取者,得入各校常備士官班、預備士官班或同等班隊就讀。具大學以上學歷,經招生錄取者,得入各校常…
- 第8-3條學員生入學,應具備下列條件:一、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但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須…
- 第9條學員生入學時,須依各校規定,填具入學志願書、保證書及繳驗有關文件。
- 第10條學員生報到後,各校得視需要實施學前教育或訓練。各校軍事養成教育班隊錄取之學生,須參加新生入伍訓練(以下簡稱新生訓練),未…
- 第11條各教育班次學員生之修業期限及應完成之學(術)科、軍事學(術)科、實習訓練、軍事訓練、體能訓練、戰技測驗等之科(項)目、時…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