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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4條學術科成績核計採百分記分法及等第記分法;百分記分法及等第記分法以六十分為及格,其對照依下列規定計列: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 第15條學員生因故不能參加平時考試或定期考試,經核准者,得予補行考試一次。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一、因公缺考者,以補行考試實得分數…
- 第16條學員生學(術)科、軍事學(術)科、實習訓練、軍事訓練、體能訓練等成績之考核,得採T評分制度,其成績計算基準如下:T評分=…
- 第17條學員生德行成績,包括對國家忠誠、品德、人格特質、才能、生活等項目。前項成績之考核權責、考核細目、考核程序、評等基準、考核…
- 第18條學員生德行成績經評定後,遇有重大優劣事項時,經各校學務會議審核後,得重新評定,並記錄於教育考核表。
- 第19條評定學員生結業學術科總成績,採平時考試成績及定期考試成績之總和計算之。前項成績所佔之百分比,由各校依教育計畫,於學則中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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