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學員生學(術)科、軍事學(術)科、實習訓練、軍事訓練、體能訓練等成績之考核,得採T評分制度,其成績計算基準如下:T評分=(平均差/標準差)×可變數(V)+中心分數平均差=原始分數-平均分數標準差=√(平均差平方的總和/參加測驗總人數)前項可變數(V)及中心分數由各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