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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 第11條 …隊、學校以外機關(構)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任職、服役之軍官、士官,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退伍,而未依招生簡章服滿役期者,其賠償由其服務機關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2. 行政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12條 …於替代役體位,轉服替代役者。二、任官轉役-現役期間選送軍官或士官校班受訓,畢業後任命為軍官或士官者。
  3. 行政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13條 …、任官轉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依據國防部或各司令部發布之軍官或士官初(敘)任令,登載其兵籍表內,並副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縣市後備指揮部。
  4. 行政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21條 …公致身心障礙,合於就養標準者,自辦理免役之翌月一日起,依常備士官下士一級本俸之標準,給與贍養金終身,並依志願安置榮譽國民之家。本規則修正施行前,常備兵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且在臺設有戶籍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依前項規定…
  5.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第1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之任官,依本條例之規定。
  6.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軍官士官之官等、官階如左:一、將官:(一)一級上將。(二)二級上將。(三)中將。(四)少將。二、校官:(一)上校。(二)中校。(三)少校。三、尉官:(一)上尉。(二)中尉。(三)少尉。四、士官:(一)一等士官長。(二)二…
  7.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第3條 軍官、士官任官之區分如左:一、初任:指初次任官確定軍官、士官之身分而言。二、晉任:指晉任上階官階而言。三、轉任:指此一軍種或官科轉入他軍種或官科而言。四、敘任:指依其擬任職務,核其學、經歷,任以相當之官階而言。
  8.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第5條 士官之初任,自下士始,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之:一、陸海空軍士官學校或國內外同等士官校、班基礎教育畢業者。二、曾受預備士官教育期滿合格者。三、服現役成績優良之士兵經甄選訓練合格者。
  9.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第6條 軍官、士官各階晉任必須經過之實職年資,稱為停年,除晉任將官之各階停年,由國防部依官額實際需要另定外,其餘各階停年如左:一、軍官:(一)少尉一至二年。(二)中尉三年。(三)上尉四年。(四)少校四年。(五)中校四年。二、士官…
  10.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第7條 軍官、士官之晉任,必須逐階遞晉,並應依照左列規定:一、晉任必須考績合格,停年屆滿,且有上階官額者。二、上尉晉少校、上校晉少將,除合於第一款外,並須於尉官或校官官等內,完成其所要之經歷及教育。三、中將必須建有殊勳,始得晉任…
  11.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第8條 軍官、士官於軍事上有特殊勳績者,得特令晉任,不受前二條規定之限制。
  12.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第9條 士官在遂行戰鬥任務期間,為應作戰需要,得辦理戰場直接晉任少尉,稱為戰場晉任,不受第四條規定之限制。
  13.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第10條 軍官、士官在預備役期間,對國家社會著有貢獻或接受各種召集成績優良者,得辦理預備役晉任。
  14.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第11條 軍官、士官對國家著有勳績或死事壯烈者,得於其身後追晉或追贈官階,不受第四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之限制。
  15.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第12條 上校以下軍官、士官之轉任,應受他軍種或官科專長教育合格後,准轉任與原官相當官階之官。但轉任後,非經核准不得回復原軍種官科。
  16.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第13條 …任,以合於第四條各款之一或在大專院校畢業以上具有軍職專長者。士官之敘任,以合於第五條各款之一者,得依官額或補充上之需要,核敘相當官階之官。
  17.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第15條 軍官、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官:一、因罪處刑並受有褫奪公權之宣告者。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前項免官原因消滅後,得核予復官。
  18.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第15-1條 軍官、士官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降階懲罰者,其俸級依原任官階換敘次一官階相當俸級;次一官階無相當俸級者,換敘該官階最高俸級。
  19.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第16條 軍官之任官,由國防部審定,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任之。士官之任官,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構)、部隊、學校審定,依隸屬系統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任之。
  20. 行政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2條 兵役法第九條、第十條所定人員參加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選訓及服役,依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令之規定。前項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於服現役時區分如下:一、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服現役者,為義務役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
  21. 行政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3條 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年度考選之對象、方式、員額、專長職類、資格、報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宜,由國防部訂定考選計畫實施,或委任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以下簡稱…
  22. 行政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4條 前條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考選方式,得採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或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等行之。
  23. 行政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5條 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考選,由國防部、內政部、教育部等相關機關依考選計畫組成考選會,訂定考選簡章辦理。但志願役預備軍官、志願役預備士官或義務役預備士官之考選,得由第三條受委任機關依國防部核定之考選計畫組成考選會,訂定考選簡…
  24. 行政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6條 志願參加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考選,成績及格者,依績序取得錄取資格。前項考選及格之成績,由考選會決議公告,並造具錄取名冊分送國防部或受委任機關、內政部及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25. 行政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8條 兵役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條第一項所定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基礎教育,由國防部委任所屬機關或學校(以下簡稱教育機構)擬訂教育計畫,陳報國防部核定後,自行辦理或再委任所屬單位辦理(以下稱施教單位)。
  26. 行政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10條 志願參加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考選錄取者,應於接到入學通知後,依規定時間至指定施教單位報到。未依規定報到者,撤銷錄取資格。前項施教單位應於入學報到後十日內,將報到情形及未報到人員名冊陳送教育機構轉報國防部備查,並分送戶籍地直…
  27. 行政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11條 接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間之管理、考核、薪給、保險、撫卹,按國防部相關規定辦理。
  28. 行政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12條 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經公告錄取或基礎教育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撤銷錄取資格或退學:一、因病、公、事請假併計超過教育計畫所定時間六分之一,或事假超過教育計畫所定時間八分之一。二、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
  29. 行政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15條 接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由教育機構發給結業證書。
  30. 行政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16條 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分別以少尉或下士任官分發,並自任官之日起服現役。志願役預備軍官及志願役預備士官服現役之役期,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所定,於考選簡章明定之。義務役預備軍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