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2條 法規: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2條 兵役法第九條、第十條所定人員參加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選訓及服役,依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令之規定。前項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於服現役時區分如下:一、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服現役者,為義務役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二、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志願服一定期間之現役者,為志願役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