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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兵役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預備軍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受一年以內之預備軍官基礎教育,並視必要分發軍事機關、部隊見習六個月以內,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一、曾服常備士官現役二年以上者。
二、曾受預備士官教育期滿成績特優者。
三、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及專門技能者。
四、曾在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現役優秀士官、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軍官訓練班結業者。
前項各款人員,依軍事需要,得服一定期間之預備軍官現役。
現役士官於戰場經晉任為軍官者,得逕服預備軍官現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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