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施教單位對前條退學之人員,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辦理徵兵處理。二、具後備軍人或補充兵役身分者,通知其戶籍地後備軍人管理機關,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處理。三、具現役軍人身分者,通知其原隸屬人事權責機關,自核定退學之日起按原階級服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