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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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9條 國家機密原核定機關因組織裁併或職掌調整,致該國家機密事項非其管轄者,相關保護作業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辦理;無承受業務機關者,由原核定機關之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為之。
  2.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國家機密之核定,應留存書面或電磁紀錄。
  3.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法第八條所定國家機密相關之準備文件、草稿等資料,應依其內容分別核定不同機密等級。但與國家機密事項有合併使用或處理之必要者,應核定為同一機密等級。
  4.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國家機密或其解除之核定,依本法第九條或第三十條規定應於核定前會商其他機關者,其會商程序及內容,均應作成書面紀錄附卷。前項會商,就應否核定、核定等級及應否解密等事項發生爭議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
  5.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國家機密等級之變更,由原機密等級與擬變更機密等級二者中較高機密等級之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變更機密等級者,應向原核定機關為之。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解除國家機密或變更其等級…
  6.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後段規定送請立法院同意延長國家機密開放應用期限者,應於期限屆滿六個月前送達立法院。立法院於期限屆滿時仍未為同意之決議者,該國家機密應即解除。
  7.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指從事或協助從事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組織或人員,及足資辨別從事或協助從事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組織或人員之相關資訊。
  8.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定國家機密等級之標示,其位置如下:一、直書單頁或活頁文書、照相底片及所製成之照片,於每張左上角標示;加裝封面或封套時,並於封面或封套左上角標示。二、橫書活頁文書,於每頁頂端標示;裝訂成冊時,應於封面外頁及封…
  9.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國家機密送達受文機關時,收發人員應依內封套記載情形登記,並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受文者為機關或機關首長者,送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啟封。二、受文者為其他人員者,逕送各該人員本人啟封。
  10.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國家機密之收發處理,以專設文簿或電子檔登記為原則,並加註機密等級。如採混合方式,登註資料不得顯示國家機密之名稱或內容。
  11.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擬辦國家機密事項,須與機關內有關單位會辦時,其會辦程序及內容,應作成書面紀錄附卷。
  12.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國家機密之傳遞方式如下:一、在機關內相互傳遞,屬於絕對機密及極機密者,由承辦人員親自持送。二、在機關外傳遞,屬於絕對機密或極機密者,由承辦人員或指定人員傳遞,必要時得派武裝人員或便衣人員護送。屬於機密者,由承辦人員或指定…
  13.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國家機密文書用印,由承辦人員親自持往辦理。監印人憑主管簽署用印,不得閱覽其內容。
  14.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國家機密之封發方式如下:一、「絕對機密」及「極機密」之封發,由承辦人員監督辦理。二、國家機密應封裝於雙封套內,內封套左上角加蓋機密等級,並加密封,外封套應有適當厚度,內、外封套均註明收(發)文地址、收(發)文者及發文字號…
  15.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銷毀國家機密者,應於緊急情形終結後七日內,將銷毀之國家機密名稱、數量與銷毀之時間、地點、方式及銷毀人姓名等資料以書面陳報上級機關;銷毀機關非該國家機密核定機關者,並應同時以書面通知核定機關。前項所稱上級…
  16.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國家機密之複製物,其複製,應先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以書面授權或核准。
  17.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國家機密必須印刷或以其他方法複製時,應派員監督製作。印製時使用之模具、底稿或其他物品及產生之半成品、廢棄品等,內含足資辨識國家機密資訊者,印製完成後應即銷毀,不能即時銷毀時,應視同複製物,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保護之。依本法…
  18.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會議議事範圍涉及國家機密者,應事先核定機密等級,並由主席或指定人員在會議開始及終結時口頭宣布。前項機密會議,未經主席或該國家機密核定人員許可,不得抄錄、攝影、錄音及以其他方式保存會議內容或對外傳輸現場影音;其經許可所為之…
  19.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國家機密之保管方式如下:一、國家機密應保管於辦公處所;其有攜離必要者,須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主管人員核准。二、國家機密檔案應與非國家機密檔案隔離,依機密等級分別保管。三、國家機密應存放於保險箱或其他具安全防護功能之金屬箱…
  20.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保管國家機密人員調離職務時,應將所保管之國家機密,逐項列冊點交機關首長指定之人員或檔案管理單位主管。
  21.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原核定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使用國家機密之同意或不同意,應以書面為之,並註明同意使用之內容、範圍、目的或不同意之理由。原核定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不同意:一、有具體理由足以說明須使用國家機密之機關使用後,將使國家…
  22.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人員,包括於本法施行前,依其他法令核定或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且該國家機密已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重新核定者。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人員出境,應於出境二十日前檢具出境行程、所到國家或地區、從事活動及會…
  23.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國家機密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自動解除者,無須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之核定或通知,該機密即自動解除。前項情形,原核定機關得將解除之意旨公告。
  24.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或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解除國家機密者,有核定權責人員應於接獲報請後十日內核定之。
  25. 行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36條 …等,應由承辦人員即時銷毀之;不能即時銷毀時,應視同複製品,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保護之。八、納入檔案管理之機密文書,應隨時或定期查核,其須變更機密等級或解密者,應即按規定辦理變更或解密手續。
  26.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第33條 機密文件處理應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中文書保密及「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辦理。
  27.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第33條 機密文件處理應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中文書保密及「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辦理。
  28.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33條 機密文件處理應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中文書保密及「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辦理。
  29.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第33條 機密文件處理應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中,文書保密及「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辦理。
  30.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32條 機密文件處理應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中文書保密及「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