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文件處理規定如下:
一、收到機密文件,應將條碼黏貼於封套上並於電腦系統中登錄,主旨登載密不錄由,且於密件收文簿上登記,送陳主任秘書拆閱分辦。
二、機密文書之收發處理,以專設文簿或電子檔登記為原則,並加註機密等級;如採混合方式,登記資料不得顯示機密之名稱或內容。
三、機密文書之簽擬、陳核(判),應由業務主管或其指定之人員處理,並應儘量減少處理人員層級及程序。
四、分文(交辦)、陳核(判)、送會、送繕、退稿、歸檔等流程,除絕對機密及極機密應由承辦人員親自持送外,其餘非由承辦人員傳遞時,應密封交遞。
傳送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應交指定專責人員或承辦人員親自簽收。
五、各機關對於機密文書之處理,應指定專人會同檔案、資訊、通信、政風等業務承辦人員,實施查核。
六、機密文書對外發文時,應封裝於雙封套內,封套之紙質,須不能透視且不易破裂;內封套左上角加蓋機密等級,並加密封,封口及接縫處須加貼薄棉紙或膠帶並加蓋密字戳記;外封套不得標示機密等級或其他足以顯示內容之註記。
體積及數量龐大之機密文件,無法以前述方式封裝者,應作適當之掩護措施。
七、辦理機密文書之簽擬稿、繕印打字時之廢件,或誤繕誤印之廢紙及複寫紙等,應由承辦人員即時銷毀之;不能即時銷毀時,應視同複製品,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保護之。
八、納入檔案管理之機密文書,應隨時或定期查核,其須變更機密等級或解密者,應即按規定辦理變更或解密手續。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5條本局收發文編號自每年歲首開始,由第一號起順序編至年終為止,不得重號。
- 第26條收文之摘由、登記由收發人員鍵入電腦登錄並列印清單(一式兩聯),依各單位職掌由秘書室分文人員分送有關單位辦理;各單位對於分…
- 第27條本局總收文人員除注意例行簽收、拆封、編號外,尤須注意下列各項:一、公文附件如屬現金或其他有價證券應先送出納單位,其餘貴重…
- 第28條承辦人員對於文書之擬辦,應查明全案經過,依據法令,作切實具體之簽註;文稿辦妥,應經單位主管審核及有關單位會章後,再行陳判…
- 第29條本局文書處理應依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由各層級負責人員核判,不得逾越或廢弛其職掌。
- 第30條發文人員應完成審查附件、掛號、印章、繕寫信封後,依照公文性質、緩急,分別以普通、限時專送、掛號、快遞電傳、電子郵件或其他…
- 第31條文件發出後,應由發文人員將原稿及來文送管卷人員編號登記,分類歸檔。但機密文件應置密封套後歸檔。
- 第32條歸檔案卷,各單位人員如須調卷參考,應填調卷單經單位主管核准,向秘書室調閱;調閱非主管案件,其調卷單應會原單位主管或陳奉主…
- 第33條本局職員,對於其經辦公文須嚴守保守機密,不得有所洩漏或遺失。
- 第34條各類公文之處理時限如下:一、一般公文:(一)最速件:一日。(二)速件:三日。(三)普通件:六日。(四)限期公文:1.來文…
- 第35條各單位承辦之文件,如案情複雜,須經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以及來文定有答復之期限,而不能於前條所定時限內辦理完畢者…
- 第37條本局文書處理除本章之規定外,應依行政院訂定之文書處理手冊及文書流程管理手冊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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