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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322條 …攙配之總和使用比率須等於或超過單一廢料攙配比率。六、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係指不經窯燒而回收料摻配比率超過一定比率製成之產品。七、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材。
  2.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9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辦理整體性保存、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者,除不計入容積外,並得依該建築物實際面積之一點五倍,給予獎勵容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保存或維護計畫辦理…
  3.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18條 …驗、測試、品質管理、流程改善、製程改善、自動化、電子化、資源再利用、污染防治、環境保護、清潔生產、能源管理、創業管理等專門技術服務之技術服務業。(十七)經核定之企業營運總部及其相關設施。(十八)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使…
  4. 行政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5.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7條 …都市發展模式土地使用配置策略。五、都市水資源及其他各種資源之再利用土地使用發展策略。
  6. 行政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條 …管機關之營造業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與營建有關之事業。二、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作為原料、添加物、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或經本部認定之用途行為。三、公告再利用:指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技術…
  7. 行政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3條 …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者,得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屬公告之事業,應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核准後,始得於廠(場)內自行再利用。
  8. 行政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4條 事業廢棄物除於廠(場)內再利用者外,其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依下列方式為之:一、事業自行清除或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二、再利用機構清除或再利用機構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三、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除。…
  9. 行政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5條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依本辦法進行事業廢棄物之清運及再利用者,應將其日期、種類、名稱、數量、用途、事業、再利用機構、再利用方式及處置證明,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以上,留供查核。前項紀錄之申報,其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
  10. 行政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6條 公告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事業與再利用機構得逕依公告之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非屬公告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應共同提出個案再利用申請,經本部許可後始得再利用。
  11. 行政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7條 個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再利用申請表及計畫書一式十份,向本部為之。前項再利用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廢棄物基本資料。二、清運方式。三、再利用方式。四、污染防治計畫,包含再利用後剩餘廢棄物之清理計…
  12. 行政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8條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無前條第二項第五款之再利用可行性相關佐證資料或國內外實績者,得共同提出試驗計畫,經本部指定機構試驗並認可,或經本部核准後,進行再利用試驗計畫。事業及再利用機構並得以試驗結果作為國內實績,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
  13. 行政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9條 …修正。經審查合格者,由本部核發許可文件,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4. 行政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前條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事業名稱、地址、負責人。二、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三、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種類(代碼)、名稱、許可再利用數量及用途。四、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限。五、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
  15. 行政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再利用許可期限為五年。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許可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內,得依第七條規定向本部提出展延之申請,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逾期應重行申請許可。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提出展延之申請者,本部得不受理予以駁回。
  16. 行政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取得個案再利用許可之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廢止其許可:一、應申報資料內容與事實不符者。二、未依許可文件及計畫書內容進行再利用者。三、許可期間內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經本部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四、其他違法…
  17. 行政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本部得委託相關機構輔導事業及再利用機構辦理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技術提升及技術轉移等事項,並協助再利用機構建立再生產品品質及技術規範。
  18. 行政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者,原許可期限繼續有效,於許可期滿應依本辦法重新提出申請。
  19. 行政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涉及輸入輸出者,不適用本辦法,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20.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26條 承租、受託經營或利用者違反不得出租、委託經營及再利用之條件或使用限制時,中科院得終止出租或委託經營或利用契約,涉及民事、刑事責任者應查究責任者,並請求損害賠償。
  21.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3條 …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十二、新市鎮開發。十三、農業及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十四、政府廳舍設施。十五、數位建設。本法所稱重大公共建設,指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共建設;其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
  22.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稱農業及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指下列各項設施:一、依畜牧法規定設置符合屠宰場設置標準之畜禽屠宰場及其設施。二、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規定設置之農產品批發市場及其設施。三、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
  23. 行政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條 …)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非屬工廠管理輔導法規範之菸酒事業。二、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作為原料、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或經本部認定之用途行為。三、再利用機構:指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或依法律規定…
  24. 行政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3條 非屬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公告之事業,得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其屬公告之事業者,應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於廠(場)內自行再利用。
  25. 行政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4條 事業廢棄物除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者外,其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依下列方式為之:一、事業自行清除或再利用機構清除。二、依第七條附表再利用管理方式或個案再利用許可文件內容規定方式清除。三、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
  26. 行政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5條 事業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應先與再利用機構、合法運輸業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簽訂契約書,並妥善保存留供查核。前項契約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事業廢棄物之種類、成分及清除或再利用量。二、清除或再利用之工具、方…
  27. 行政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6條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依本辦法進行事業廢棄物之清除及再利用者,應將其日期、種類、名稱、數量、用途、事業、再利用機構、再利用方式及處置證明,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以上,留供查核。前項紀錄,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以網路傳輸者,仍應依本…
  28. 行政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7條 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技術成熟且廣為應用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前項附表所列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用途,如有污染環境之虞者,本部得暫停其再利用;其原因消失時,應即解除之。事業廢棄物經其他中央…
  29. 行政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8條 個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再利用申請表及計畫書一式十份,向本部提出。前項再利用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一、廢棄物基本資料。二、清除方式。三、再利用方式。四、污染防治計畫,包含再利用後剩餘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30. 行政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9條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無前條第二項第五款之再利用可行性相關佐證資料或國內外實績者,得共同提出再利用試驗計畫申請表及再利用試驗計畫書一式十份,經本部核准後,進行再利用試驗計畫。事業及再利用機構並得以試驗結果作為國內實績,依前條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