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5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者,原許可期限繼續有效,於許可期滿應依本辦法重新提出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