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6條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涉及輸入輸出者,不適用本辦法,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