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6 / 10 頁- 行政稅捐稽徵法 第19條 …所發之各種文書,得以使用人為應受送達人。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繳款書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稅捐稽徵機關應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載明繳款書受送達者及繳納期間,於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但公同共有人有無不…
- 行政稅捐稽徵法 第35條 …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公同共有人最後得申請復查之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就分別申請之數宗復查合併決定。前項期間屆滿後,稅捐稽徵機關仍未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
- 行政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第18條 …或營利事業之真實姓名或名稱,並應在分戶帳內,註明其地址。其屬共有人之帳戶,應載明代表人真實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帳簿中之財物帳戶,應載明其名稱、種類、價格、數量及其存放地點。
- 行政房屋稅條例 第4條 …使用權房屋,向該使用權人徵收之;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第一項所有…
- 行政房屋稅條例 第5條 …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四。(三)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於起課房屋稅二年內,最低不得少於其…
- 行政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 第4條 增繳之地價稅,應以每筆土地計算;其為分別共有之土地,就其應有部分計算之。前項土地僅有部分移轉者,就其移轉部分比例分別計算。
- 行政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30條 …繳財產價值之估定,由財政部定之。第四項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者,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八百二十八…
- 行政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41-1條 …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
- 行政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共有財產或共營財產之價額估定,應先估計其財產總淨值,再核算被繼承人遺產部分或贈與人贈與部分之價值。
- 行政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49條 …財產檢送主管稽徵機關以憑辦理抵繳。前項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者,應檢送下列文件或財產:一、繼承登記及移轉登記之申請書。二、符合本法第三十條第七項規定之繼承人簽章出具抵繳同意書一份,如有拋棄繼承權者,應附法院准予…
- 行政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 第2條 重劃區祖先遺留之共有土地經整體開發建築者,於建築後第一次土地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之減免,除依其他法律規定外,另減徵百分之二十。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29條 國私共有土地,得經共有人協議分管後,就國有分管範圍,辦理逕予出租。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2條 …換後作更有效之規劃利用者。五、國有土地及地上建築改良物與他人共有,經交換後作更有效之規劃利用者。六、國有土地及地上建築改良物經交換後,可併同毗鄰國有土地及地上建築改良物使用者。七、中央機關為公務或公共需要,國有不動產經交…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8條 …情形之一者,不得與國有不動產辦理交換:一、公共設施用地。二、共有不動產。但經全體共有人申請交換或原為國、私共有者,不在此限。三、已設定他項權利。但經他項權利人同意於辦理交換登記時,同時塗銷原設定之他項權利者,不在此限。四…
-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52-1條 …有房屋。二、原屬國有房屋業已出售,其尚未併售之建築基地。三、共有不動產之國有持分。四、獲准整體開發範圍內之國有不動產。五、非屬公墓而其地目為「墓」並有墳墓之土地。六、其他不屬前五款情況,而其使用情形或位置情形確屬特殊者。…
-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55-1條 …有房屋業已出售,其尚未併售之建築基地,為該房屋現所有人。三、共有不動產之國有持分,為他共有人。四、獲准整體開發範圍內之國有不動產,為開發人。五、非屬公墓而其地目為「墓」並有墳墓之土地,為該墳墓之墓主。六、其他使用情形或位…
-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57條 …他公有土地,或其他公有房屋使用國有基地,或房、地屬中央與地方共有者,得經各方同意,委託一方辦理出售。其所得價款,分別解繳各該公庫。國有與其他公有不動產相毗鄰,併同出售較有實益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行政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第8條 …由所有權人出具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委託書。但屬租用且租用之標的為共有者,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行政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第9條 …圖)或平面圖。三、產權部分:(一)房地所有權無論係單獨所有或共有者,均應取得權利人之同意書。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土地法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二)如有租賃情形或設定有典權、抵押權、地上權、不動產役權、農育權等擔保、用益…
- 行政民法 第603-1條 …託物混合保管,各寄託人依其所寄託之數量與混合保管數量之比例,共有混合保管物。受寄人依前項規定為混合保管者,得以同一種類、品質、數量之混合保管物返還於寄託人。
- 行政民法 第668條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 行政民法 第799條 …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
- 行政民法 第799-1條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專有部分經依前條第三項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者,準用之。規約之內容依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
- 行政民法 第812條 …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 行政民法 第817條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 行政民法 第818條 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 行政民法 第819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 行政民法 第820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
- 行政民法 第821條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 行政民法 第822條 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共有人中之一人,就共有物之負擔為支付,而逾其所應分擔之部分者,對於其他共有人得按其各應分擔之部分,請求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