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第8條 法規: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8條 參加房地產應徵之廠商,應為房地產之所有權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屬代理人者,應於決標前提出由所有權人出具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委託書。但屬租用且租用之標的為共有者,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