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1 部 條文 268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相關法規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 / 9 頁
  1. 行政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10條 …一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四、申請人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之繼承人者,並應檢附記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但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五、申請人為基…
  2. 行政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11條 …之一:一、占有土地四鄰、土地所在地現任或歷任村(里)長或土地共有人(含繼承人)一人之證明書及印鑑證明。但現任之村(里)長出具蓋有村(里)辦公處印信之證明書者,免檢附其印鑑證明。二、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於本條例施行前已占…
  3.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50條 …為財團法人所有。三、依規約規定申辦所有權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本條例施行前已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前項各款規定辦理。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派…
  4.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52條 …:一、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二、基地或耕地承租人。三、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四、本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十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之占有人。前項第一款優先購買權之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5.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 第5條 …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左:一、出租耕地之承租人。二、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三、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6.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 第24條 重劃區內共有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分配為個人所有:一、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折算面積達最小坵塊面積者。二、共有人共有二筆以上之土地,部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達最小坵塊面積者。三、共有土地經共有人自行協議,分配為其中一人者。
  7. 行政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3條 …地所有權人得依本辦法申請移轉至其他地區土地建築使用。送出基地共有人以應有部分辦理者,亦同。本辦法所稱基準容積,指以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其相關法規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所得之積數。
  8.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4條 …國使用或受敵國控制者。三、依法懸有中立國或同盟國國旗,而船舶共有人全部或一部或其所有人為敵國人民或法人或有住所在敵國者。四、敵船在預期開戰將屆,為避免開戰後將被拿捕,而改懸中立國或同盟國國旗或移轉所有權者。五、敵船在開戰…
  9.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5條 本條例稱敵貨者指左列貨物:一、貨物共有人全部或一部或其所有人為敵國人民或法人或所有人住所在敵國者。二、預期開戰將屆或戰爭中,有住所在中華民國或中立國或同盟國之人,對於敵國人民或法人寄送之貨物。三、預期開戰將屆或戰爭中,移…
  10.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6條 …地籍糾紛、土地複丈及地籍圖、簿不符案件之處理。四、界址調整及共有房地協議分割案件之處理。五、地籍圖重測案件之領界、會勘、認章及相關事宜之處理。六、接獲分算地價案件之處理。七、估價小組會議之幕僚作業。八、地價資料之蒐集與管…
  11.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6條 …地籍糾紛、土地複丈及地籍圖、簿不符案件之處理。四、界址調整及共有房地協議分割案件之處理。五、地籍圖重測案件之領界、會勘、認章及相關事宜之處理。六、接獲分算地價案件之處理。七、估價小組會議之幕僚作業。八、地價資料之蒐集與管…
  12.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6條 …地籍糾紛、土地複丈及地籍圖、簿不符案件之處理。四、界址調整及共有房地協議分割案件之處理。五、地籍圖重測案件之領界、會勘、認章及相關事宜之處理。六、接獲分算地價案件之處理。七、估價小組會議之幕僚作業。八、地價資料之蒐集與管…
  13. 行政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第6條 …或營利事業之真實姓名或名稱,並應在分戶帳內,註明其地址。其屬共有人之帳戶,應載明代表人真實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帳簿中之財物帳戶,應載明其名稱、種類、價格、數量及其存放地點。
  14. 行政民法 第603-1條 …託物混合保管,各寄託人依其所寄託之數量與混合保管數量之比例,共有混合保管物。受寄人依前項規定為混合保管者,得以同一種類、品質、數量之混合保管物返還於寄託人。
  15. 行政民法 第668條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16. 行政民法 第799條 …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
  17. 行政民法 第799-1條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專有部分經依前條第三項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者,準用之。規約之內容依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
  18. 行政民法 第812條 …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19. 行政民法 第817條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20. 行政民法 第818條 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21. 行政民法 第819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22. 行政民法 第820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
  23. 行政民法 第821條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24. 行政民法 第822條 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共有人中之一人,就共有物之負擔為支付,而逾其所應分擔之部分者,對於其他共有人得按其各應分擔之部分,請求償還。
  25. 行政民法 第823條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
  26. 行政民法 第824條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
  27. 行政民法 第824-1條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一、權利人同意分割。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
  28. 行政民法 第825條 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29. 行政民法 第826條 共有物分割後,各分割人應保存其所得物之證書。共有物分割後,關於共有物之證書,歸取得最大部分之人保存之。無取得最大部分者,由分割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決定者,得聲請法院指定之。各分割人,得請求使用他分割人所保存之證書。
  30. 行政民法 第826-1條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前項之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