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條例 第5條 法規:海上捕獲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一章 通則 第5條 本條例稱敵貨者指左列貨物:一、貨物共有人全部或一部或其所有人為敵國人民或法人或所有人住所在敵國者。二、預期開戰將屆或戰爭中,有住所在中華民國或中立國或同盟國之人,對於敵國人民或法人寄送之貨物。三、預期開戰將屆或戰爭中,移轉於有住所於中華民國或中立國或同盟國人之敵貨,未經送達,並無善意之證明者。四、敵貨在航運中或封鎖港內,完成移轉所有權手續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