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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呼吸治療師法 第29條 呼吸治療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
  2. 行政呼吸治療師法 第30條 直轄市、縣(市)呼吸治療師公會,由該轄區域內呼吸治療師二十一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未滿二十一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
  3. 行政呼吸治療師法 第31條 呼吸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設立,應由直轄市及七個以上之縣(市)呼吸治療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4. 行政呼吸治療師法 第32條 呼吸治療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一、縣(市)呼吸治療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十五人。二、直轄市呼吸治療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5. 行政呼吸治療師法 第33條 …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呼吸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直轄市、縣(市)呼吸治療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直轄市、縣(市)呼吸治療師公會選派參加其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不以其理…
  6. 行政呼吸治療師法 第34條 呼吸治療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大會。呼吸治療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域,按其會員人數比率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7. 行政呼吸治療師法 第35條 呼吸治療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呼吸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訂定呼吸治療師倫理規範,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
  8. 行政呼吸治療師法 第36條 各級呼吸治療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二、宗旨、組織及任務。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四、會員代表之產生及其任期。五、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
  9. 行政呼吸治療師法 第37條 直轄市、縣(市)呼吸治療師公會對呼吸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章程及決議,有遵守義務。呼吸治療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其全國聯合會章程、決議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撤免其理事、監事。四…
  10. 行政呼吸治療師法 第38條 呼吸治療師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處分。
  11. 行政呼吸治療師法 第39條 …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呼吸治療及醫療之相關法令及呼吸治療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12.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11條 語言治療師執業,應加入所在地語言治療師公會。語言治療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13.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34條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語言治療師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14.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43條 語言治療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15.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44條 語言治療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全國聯合會。
  16.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45條 語言治療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
  17.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46條 直轄市、縣(市)語言治療師公會,以在該區域內語言治療師九人以上之發起組織之;其未滿九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18.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47條 語言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設立,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語言治療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19.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48條 語言治療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一、縣(市)語言治療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十五人。二、直轄市語言治療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20.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50條 語言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直轄市、縣(市)語言治療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直轄市、縣(市)語言治療師公會選派參加語言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不以其理事、監事為限。
  21.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51條 語言治療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大會。語言治療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域,按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22.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52條 語言治療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23.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53條 各級語言治療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各項: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二、宗旨、組織及任務。三、會員之入會或出會。四、會員應納之會費及繳納期限。五、會員代表之產生及其任期。六、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七、…
  24.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54條 直轄市、縣(市)語言治療師公會對語言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章程及決議,有遵守義務。
  25.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55條 語言治療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撤免其理事、監事。四、限期整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
  26.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56條 語言治療師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分。
  27.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57條 …守中華民國關於語言治療師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語言治療師公會章程。
  28. 行政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執業管理辦法 第5條 …半身照片二張。五、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六、執業所在地醫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七、繼續教育證明文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完成持證人員之執業登記後,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29. 行政齒模製造技術員從業管理辦法 第3條 …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三、從業所在地齒模技術員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30. 行政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9條 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時,應提出理由書,敘明事實及移付懲戒之理由。藥師公會移付懲戒前已先行處分者,應於理由書載明公會先行處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