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9條 法規: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二章 懲戒處理程序 第9條 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時,應提出理由書,敘明事實及移付懲戒之理由。藥師公會移付懲戒前已先行處分者,應於理由書載明公會先行處分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