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藥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作成決議書。前項決議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懲戒藥師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二、執業機構名稱、地址及執業執照字號。三、懲戒之案由。四、決議主文。五、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六、出席委員。七、決議之年、月、日。八、不服決議之救濟方法、期限及受理機關。前項第一款所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被付懲戒藥師為外國人者,為其護照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