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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時,應提出理由書,敘明事實及移付懲戒之理由。
藥師公會移付懲戒前已先行處分者,應於理由書載明公會先行處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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