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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8-1條 …日、時、處所。四、少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之意旨。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未使用通知書通知第一項所定之人到場者,應於通知時,告知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同…
  2.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8-2條 …由不到場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必要時,得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
  3.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8-3條 …行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經通知,逕行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少年到場:一、逃匿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匿之虞。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證之虞。三、所觸犯之刑罰法律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4.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8-4條 …金之罪,不適用之。第一項同行,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向該管少年法院法官報請核發同行書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簽發同行書。如法官不簽發時,應即將被同行少年釋放。
  5.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8-5條 …時內,指派妥適人員,將少年連同卷證,護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但法官通知其即時護送者,應即護送。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發現被逕行拘提之人為少年者,應依前項規定處理。前二項情形,其關係人之筆錄或有關證據,如因情況急迫,不…
  6.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8-6條 …察得填載不護送報告書,以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許可後,不予護送,逕行釋放。但法官未許可者,應即護送。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前項規定不護送少年時,應將法官批示許可不護送報告書附於警卷內,檢同相關卷證於七日…
  7.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20條 少年法院審理少年保護事件,得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
  8.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21條 少年法院法官或少年調查官對於事件之調查,必要時得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前項調查,應於相當期日前將調查之日、時及處所通知少年之輔佐人。第一項之傳喚,應用通知書,記載左列事項,由法官簽名;其由少年…
  9.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22條 …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少年法院法官得依職權或依少年調查官之請求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但少年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少年法院法官並認為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
  10.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23-1條 …紙或以其他方法公開之。協尋少年,應用協尋書,記載左列事項,由法官簽名︰一、少年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國民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年齡、出生地、國民身分證字號或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二、事件之內容…
  11.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26-1條 收容少年應用收容書。收容書應記載左列事項,由法官簽名︰一、少年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國民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年齡、出生地、國民身分證字號或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二、事件之內容。三、收容之理由…
  12.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33條 審理期日,書記官應隨同法官出席,製作審理筆錄。
  13.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35條 審理應以和藹懇切之態度行之。法官參酌事件之性質與少年之身心、環境狀態,得不於法庭內進行審理。
  14.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50條 對於少年之訓誡,應由少年法院法官向少年指明其不良行為,曉諭以將來應遵守之事項,並得命立悔過書。行訓誡時,應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到場。少年之假日生活輔導為三次至十次,由少年法院交付少年保護官於假日…
  15.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59條 少年法院法官因執行轉介處分、保護處分或留置觀察,於必要時,得對少年發通知書、同行書或請有關機關協尋之。少年保護官因執行保護處分,於必要時得對少年發通知書。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
  16. 司法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3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如需經法官同意始得於夜間詢問少年者,應先以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法官許可,並將許可之書面、電話紀錄或傳真覆函附於警卷內。
  17. 司法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4條 …內,指派妥適人員,將少年連同卷證,送請少年法院(庭)處理。但法官命其即時解送者,應即解送。前項情形,其關係人之談話筆錄或有關證據,如因情形緊急,不及蒐集調查者,得由原承辦之司法警察機關,於三日內補送之。
  18. 司法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5條 …行犯、準現行犯,得填載不解送報告書,以傳真或其他適當式,報請法官許可後,不予解送,逕行釋放。但法官未許可者,應即解送。
  19. 司法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6條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前條規定不解送少年時,應將法官批示許可不解送報告書附於警卷內,檢同相關卷證於七日內將案件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庭)處理。
  20. 司法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7條 法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少年事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於收案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應調查或補足之部分,並指定期間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限定之期間內補正。
  21. 司法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17條 …,發生法律上疑義時,得隨時以書面、言詞、電話或傳真文件,請求法官解答或指示。
  22. 司法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20條 少年法院(庭)法官處理少年保護事件,得準用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規定。
  23.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9條 少年法院之法官、書記官、通譯之迴避,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之規定。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之迴避,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書記官迴避之規定。
  24.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14條 少年保護事件之調查及審理,法官、書記官執行職務時,均得不著制服;律師及其他人員在少年法院執行職務時,亦同。
  25.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20條 …得指示應調查之事項、範圍與期限。少年調查官除有特殊情事經陳明法官外,應於指定之期限內完成調查及提出報告,並附具對少年處遇之具體建議。少年法院對於前項之調查報告認有必要時,得交由少年調查官補足或重新調查。
  26.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40條 審理期日,應由審理之法官始終出庭;如有更易者,應更新審理程序,並記明筆錄。
  27.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42條 …列事項及其他一切審理程序:一、審理之少年法院及年月日時。二、法官、少年調查官、書記官、到場通譯之姓名。三、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輔佐人或其他在場之人之姓名。四、少年不出庭者,其事由。五、訊問證人、鑑定…
  28.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44條 調查或審理筆錄應由法官及書記官簽名;法官有事故時,僅由書記官簽名,書記官有事故時,僅由法官簽名,並分別附記其事由。
  29.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50條 宣示裁定,不以參與審理之法官為限。
  30.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52條 …及相當性之理由要旨,並由書記官記載於筆錄。前項理由要旨,得由法官另紙製作並引為宣示筆錄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