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4條 法規: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4條 司法警察機關逮捕、拘提少年,應自逮捕、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指派妥適人員,將少年連同卷證,送請少年法院(庭)處理。但法官命其即時解送者,應即解送。前項情形,其關係人之談話筆錄或有關證據,如因情形緊急,不及蒐集調查者,得由原承辦之司法警察機關,於三日內補送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