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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閱卷規則 第27條 閱畢成績之查驗,由考選部統計室依各種考試成績抽驗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2. 考試閱卷規則 第29條 …理並據以計分;在規定期間內對評分提出疑義時,依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之規定處理。
  3. 考試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 第2條 …明者,應考人於考試報名時,應以通訊方式繳交其本人之學歷證件及成績單、服務經歷證明,並依本規則之規定進行審查。前項學歷、經歷證明之種類、格式及份數,於考試規則中訂定。
  4. 考試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 第5條 送審之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執業證書、成績單、經歷證明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證明之影印本、中文譯本。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
  5. 考試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 第10條 送審之學歷、經歷證明,分別由二位審查委員審查,按百分法評定成績,並以其平均分數為實得分數;其評定成績相差二十分以上時,應另請審查委員一人審查,並以三位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分數為實得分數。
  6. 考試體能測驗規則 第10條 典試委員及體能測驗委員查據應考人體能測驗成績紀錄,並查明有無違規事實後,依各該考試規則規定評定測驗結果。
  7. 考試體能測驗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 應考人對於體能測驗過程或成績如有疑義,應於當日測驗結束前,向試務單位提出書面(如附表四)申訴,由體能測驗召集人會同典試委員或體能測驗委員共同處理。應考人對於同一事由提出申訴,以一次為限。
  8. 考試體能測驗規則 第13條 …出申請,由考選部審核後陳請該考試典試委員長同意,保留該年筆試成績;並於下次相同考試類科舉行時免除第一試,逕行參加第二試體能測驗。
  9. 考試體能測驗規則 第14條 體能測驗任一項目成績未達及格標準者,不予錄取。
  10.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2條 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其考試成績之計算,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因身分而有特別規定。其他法律與本法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法。
  11.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3條 …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遇有同項考試同時正額錄…
  12.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7條 …及其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體格檢查標準、應試科目、考試方式、成績計算、限制轉調規定等。
  13.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10條 …本國文字作答。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保留筆試成績並於下次逕行參加相同考試類科之體能測驗,有關保留筆試成績及其限制等相關事宜,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14.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18條 …之考試,其應考年齡、考試等級、考試類科、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成績及格資格保留年限及其他有關事項,由各該考試規則定之。應考人參加各種考試,應繳交報名費,其費額由考選部依考試等級、類科及考試方式定之。身心障礙、原住…
  15.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19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應考人總成績計算方式、配分比例及成績特別設限等事項之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16.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21條 …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依序分配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依序分發任用。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者,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其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其訓練及分發任用程序…
  17. 司法法院庭長任期調任辦法 第4條 …滿前,綜合考評其品德、操守、學識、才能及工作績效等事項之服務成績,並徵詢其曾任職法院法官、院長及上級審法院法官之意見。前項所稱曾任職法院,指兼任庭長職務期間之服務法院。司法院得視業務需要,並參酌第一項服務成績與徵詢結果、…
  18.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第4條 …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各實施項目均達及格標準者,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19.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第6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各等別考試均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各等別考試筆試成績之計算如下:一、二等、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
  20.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第9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依序分發任用。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舉行之本考試…
  21.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第10條 …所屬機關(構)、學校有關職務任用資格。前項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第一項取得資格範圍及第二項限制轉調期限,應…
  22.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辦法 第5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一、二等考試之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審查著作或發明或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三、四等考試之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實地考試或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
  23.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辦法 第6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序任(派)用。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24.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 第7條 本考試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總成績之計算,三等、四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之;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計算之。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
  25.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 第8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本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經法務部調查局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
  26. 司法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8條 對於候補、試署法官,應考核其服務成績。前項服務成績之考核項目包括學識能力、敬業精神、裁判品質、品德操守及身心健康情形。各考核項目之審查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均達七十分以上者為服務成績及格。
  27. 司法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6條 …要,得調取相關卷宗;書審會審議時,亦同。書審會於作成書類審查成績不及格之決議前,應通知受審查之候補、試署法官陳述意見。書審會於審查時發現送審書類有特別優良、明顯錯誤、具參考價值事項,或有其他相關建議事項,應指明具體內容交…
  28. 司法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17條 …類審查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提請人審會審查候補、試署法官之服務成績。人審會對於書審會之書類審查結果,不得逕予變更。但有具體理由足認其認定事實顯然錯誤或有程序上之重大瑕疵者,不在此限。
  29. 司法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18條 服務成績經人審會審查及格者,予以試署、實授,並於下列時間生效:一、候補、試署期滿以前報送者,自候補、試署期滿翌日起生效。二、候補、試署期滿後始報送者,自報送日起生效。但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候…
  30. 司法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19條 服務成績經人審會審查不及格者,應於司法院函知審查結果之日起一年後至二年內,自行指定其中一日為基準日,再選定該日回溯一年內所作裁判十件,併同上開期間所作全部裁判之目錄清冊,於該基準日起三十日內提交現辦事務所在法院報送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