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 第10條 法規: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10條 送審之學歷、經歷證明,分別由二位審查委員審查,按百分法評定成績,並以其平均分數為實得分數;其評定成績相差二十分以上時,應另請審查委員一人審查,並以三位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分數為實得分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