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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
一般性考試目
體能測驗規則
第14條
體能測驗規則 第14條
法規:
體能測驗規則
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14條
體能測驗任一項目
成績
未達及格標準者,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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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後,檢具公立醫院、教學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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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典試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其有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或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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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應考人受測中,如無法完成體能測驗,需辦理考試人員協助時,應發聲或以明顯手勢表示。應考人與辦理考試人員身體有所碰觸,視為棄…
第9條
應考人如有違規,應判定為不及格,並由監場人員填具違規處理表(如附表三)。各種體能測驗項目之違規相關規定,應提報典試委員會…
第10條
典試委員及體能測驗委員查據應考人體能測驗成績紀錄,並查明有無違規事實後,依各該考試規則規定評定測驗結果。
第11條
應考人對於體能測驗過程或成績如有疑義,應於當日測驗結束前,向試務單位提出書面(如附表四)申訴,由體能測驗召集人會同典試委…
第12條
體能測驗當日如因天候狀況致影響測驗進行時,由召集人會商典試委員及體能測驗委員決定照常舉行或暫緩施測。但如需另行擇期施測,…
第13條
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後,檢具公立醫院、教學醫院、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所屬各鄉(鎮、…
第15條
典試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其有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或為應考人現任機關首長、直屬長官、學位論文指導…
第16條
典試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如有洩漏,依典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17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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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