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 第2條 法規: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2條 各種考試,其考試方式兼採審查所需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者,應考人於考試報名時,應以通訊方式繳交其本人之學歷證件及成績單、服務經歷證明,並依本規則之規定進行審查。前項學歷、經歷證明之種類、格式及份數,於考試規則中訂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