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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3條 開發單位評估開發行為對環境之影響,其影響程度、範圍及對象可量化者,應於適當比例尺之圖件上標明其分布、數量或以數據量化敘述。
  2.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4條 開發單位預測開發行為對環境之影響所引用之各項環境因子預測推估模式,應敘明引用模式之適用條件、設定或假設之重要參數以及應用於開發行為之精確性與適當性。
  3.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5條 開發單位作成說明書前,應依下列事項辦理:一、刊登說明書主要內容:將說明書中有關本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四款至第八款規定說明書記載之主要內容,刊登於指定網站,供民眾、團體及機關於刊登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或於指定網站表達意見。二、舉…
  4.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6條 開發單位施工及營運之用水,依水資源相關法規須檢附用水計畫書者,應先向水資源主管機關提出用水計畫書之申請。前項開發行為基地位於地下水管制區者,如需抽取地下水時,應依水利法及地下水管制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抽取地下水者,應調查…
  5.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7條 開發行為對施工及營運期間所產生之點源及非點源污染,應予預防、管理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廢(污)水應妥善處理,始得排放;其經前處理,排放至既有之污水下水道系統者,應附該有關主管機構之同意文件。自行規劃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者…
  6.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8條 開發單位應就廢棄物儲存清除處理設施或儲槽等設施,評估其對土壤及地下水體之影響。
  7.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9條 開發單位應規劃設置廢棄物貯存、清除及處理系統,處理施工及營運期間所產生之各種廢棄物;並評估其可能之負面影響。如委託執行機關或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除處理者,開發單位須調查合格機構之家數,並說明其許可清除處理之數量…
  8.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20條 開發單位應事前估計開發行為在施工及營運期間,不同排放源可能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以適當精確方法計算擴散稀釋距離、濃度;或由相關資料推估空氣污染物之稀釋擴散濃度,並研判其影響之程度、範圍、時間以及是否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並…
  9.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21條 開發單位應由相關資料及量測現場背景噪音或振動數據,計算推估施工中及營運時是否符合現行管制法規中各項標準;同時分析噪音或振動強度對周圍環境之影響,納入環境保護對策。
  10.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22條 開發單位應評估開發行為於施工及營運期間交通運輸所產生空氣污染及噪音振動之影響,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
  11.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23條 開發單位應推估施工及營運期間對周遭環境美質與景觀之負面影響,納入環境保護對策及訂定綠覆計畫。
  12.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24條 開發行為可能造成噪音、振動、空氣污染、異味、化學災害、電磁波或游離輻射影響者,應依當地氣象條件、污染之質量、污染控制措施之效率、災害風險與人口聚集社區、村落之距離及其他相關因素於周界內規劃足敷需要之緩衝地帶並訂定密集植樹…
  13.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25條 開發單位應對開發行為基地及毗鄰之受影響地區預測評估邊坡穩定、地基沈陷、地質災變、土壤污染及土壤液化等潛在可能性,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
  14.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26條 開發行為基地應以下列原則進行規劃,並得以圖面量化呈現保留之比例與區域:一、應避免使用地質敏感或坡度過陡之土地。二、開發行為基地林相良好者,應予儘量保存,並有相當比率之森林綠覆面積。三、開發行為基地動植物生態豐富者,應予保…
  15.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27條 開發行為基地位於海岸地區,其規劃應符合下列原則,並得以圖面量化呈現保留之比例與區域:一、避免影響重要生態棲地或生態系統之正常機能。二、避免嚴重破壞水產資源。三、避免海岸侵蝕、淤積、地層下陷、陸域排洪影響等。四、避免破壞海…
  16.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28條 開發單位應評估設置節約能源措施、雨水截流儲存利用設施、污水處理水回收為中水道沖洗廁所及澆灌利用或其他中水道系統等之可能性。對於施工及營運期間所產生之大量廢棄物、廢氣、廢熱或廢(污)水,應評估其回收及再使用之可能性。
  17.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30條 開發行為屬地下管線、箱涵、隧道或採地下化方式開發者,開發單位應調查或蒐集地下埋藏之史蹟或考古遺址等文化資產,鄰近建築物以及行經地區之河道、堤防、溝圳、排水系統、地下管路、地下坑道等之分布與過去挖填紀錄及資料,說明現存結構…
  18.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31條 開發單位對於開發行為因基礎開挖與處理、抽沙、填土、高填方或地下深開挖包含隧道、涵管以及營運期間可能造成之各種地面沈陷或地下水位變化等現象,應予預測研判其可能影響,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
  19.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32條 開發單位應預測評估開發行為改變地形地貌對下游及鄰近地區排水系統之影響,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
  20.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33條 開發行為在施工及營運期間產生溫排水、廢熱或熱島效應者,均應事前研究分析其負面影響範圍及程度,並妥善規劃可行之環境保護對策。
  21.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34條 開發單位應評估開發行為在施工及營運期間發生火災、風災、水災、地震、爆炸、化學災害、油污染等意外災害之風險,以及對周圍環境可能產生之影響與範圍;配合周圍之道路系統、防災系統、排水系統與當地其他條件,訂定緊急應變計畫納入環境…
  22.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35條 開發單位應依開發行為基地特性說明開發行為基地及毗鄰受影響地區植物之種類、群落與分布、動物之種類、相對數量及棲息狀況,分析將來因開發對生物數量及棲息地之影響,包括影響範圍及干擾程度等,並針對上述影響提出可行之保護或復育計畫…
  23.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36條 開發單位應評估開發行為在施工與營運期間,對周遭環境之文化資產(含水下文化資產)、人口分布、當地居民生活型態、土地利用型式與限制、社會結構、相關公共設施包括公共給水、電力、電信、瓦斯與排水或污水下水道設施之負荷、產業經濟結…
  24.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7條 開發行為經審查認定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於範疇界定前,應依說明書審查結論,篩選環境關鍵項目與因子,並填寫範疇界定指引表(附件六),且視需要列出不同可行替代方案之環境影響評估範疇,送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召開…
  25.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38條 開發行為可能運作或運作時衍生危害性化學物質者,開發單位應依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進行健康風險評估,並將其納入說明書、評估書初稿、評估書。
  26.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39條 開發單位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三十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其預定施工日期。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採分段(分期)開發者,以提報各段(期)開發之第一次施工行為預定施工日期為原則。
  27.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40條 開發單位預測開發行為在規劃、進行及完成後之使用,不發生第十六條至第三十六條中任一可能影響事項者,在說明書、評估書初稿、評估書製作時,對該事項得免進行調查及評估,但應於說明書、評估書初稿、評估書中條列說明理由及根據。
  28.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41條 工廠之開發,應評估各種製程產生各項污染物之質與量,繪製質量平衡圖表,預測各項污染物之增量,評估其影響程度及範圍,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工廠於試車及營運期間可能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或有害空氣污染物者,應說明其可能影響範圍及程度…
  29.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42條 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之開發,如位於現有、興建中、或已定案之重要水庫集水區,應以穿越性、封閉型、且不得設置機廠(場)、站及交流道為限。但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道路、鐵路或大眾捷…
  30.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43條 港灣、港埠工程或填海造地之開發,應說明各該結構物對沿岸流、漂砂、鄰近海域生態、水下文化資產以及未來之海岸地形變遷、或對河口之影響,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設有隔離水道者,應就相鄰之填海造地與陸域間之各河口、浮游生物與底棲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