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39條 法規: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第二章 環境影響之預防對策 第39條 開發單位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三十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其預定施工日期。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採分段(分期)開發者,以提報各段(期)開發之第一次施工行為預定施工日期為原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