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條開發行為經審查認定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於範疇界定前,應依說明書審查結論,篩選環境關鍵項目與因子,並填寫範疇界定指引表(附件六),且視需要列出不同可行替代方案之環境影響評估範疇,送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召開會議討論確定評估範疇。開發單位提送之評估書初稿,應敘明前項評估範疇之辦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