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58 / 124 頁- 行政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依公告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或取得個案再利用許可時,再利用機構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前,應與事業訂定契約書,並於訂定契約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送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
- 行政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本部得委託相關機構輔導事業及再利用機構辦理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技術提升及技術轉移等事項,並協助再利用機構建立再生產品品質及技術規範。
- 行政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者,原許可期間繼續有效,於許可期滿應依本辦法重新提出申請。
- 行政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涉及輸入輸出者,不適用本辦法,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 行政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第11條 用料機構對於呆廢器材可利用之部分品,得呈准主管機構直接拆卸,呈報登記以備應用。
- 行政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第12條 …材料廠庫對於呆廢器材,應按左列程序處理:一、如須經過整修方可利用者,應交由修配工廠或再生工廠整修後,再送材料廠,以新品名、新規範入帳備用。二、如其他機關可以利用者,應作價讓售,或交換他種需要器材,或捐贈各級學校作教學之用…
- 行政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第13條 材料廠庫對於廢損器材,應按左列程序處理:一、可利用為原料者,應儘量利用。二、經整修後仍可應用者,可送修配工廠或再生工廠整修後,送回材料廠入帳備用。三、公告標售或招商比價出售。
- 行政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第14條 材料廠庫對於所存廢損器材,應按其類別,選擇可利用者與不可利用者分別堆存。
- 行政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第15條 材料廠庫對於固定資產類及材料類之廢損器材,應將其可利用之部分妥為保管,專冊登記,並依其種類、名稱、規格、數量等,填單送交各單位隨時洽選利用。
- 行政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21條 …其種類、名稱、開列清單送交本機關有關單位查核,認為不能再生產利用時,得公開標售之。
-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第11條 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主管機關得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辦理開發其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款取得之可建築用地。必要時並得與毗鄰之公、私有土地共同辦理開發。為前項開發時,其合作條件、利益分配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依協議定…
- 行政交通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第10條 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本部得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辦理開發其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款取得之可供建築用地。為前項開發時,其合作條件、利益分配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依協議定之。
- 行政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42-1條 …測資訊等。四、營運資訊:售票情形、旅客數、列車開行情形、座位利用率、準點率、發車率等。五、服務指標、維修指標、安全績效指標、碳排指標等。前項資料之更新頻率,交通部鐵道局得視需求指定之。
-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14條 主管機關為有效利用交通土地,得協調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於調整或適度放寬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區域土地使用管制後,開發、興建供下列事業使用:一、運輸服務業、商業。二、停車場業。三、交通工具維修業。四、加油站業。
- 行政鐵路法 第68-3條 …元以下罰金: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製作專供犯…
- 行政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第7條 踏勘測量除得利用航空測量外,應以羅盤儀定方向、步測或儀器測量距離、氣壓計測量高度。但需作詳細測量之地段,得用全球衛星定位儀測量之。
- 行政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第35條 水平標點,應利用岩石石碑或大樹根等不易變動之物,如無可利用時,應以大木樁為之,並應設在路線附近較偏僻地點,以免被人移動。
- 行政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第75條 初測時所設之水平標點,應盡量利用之。
- 行政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2條 …備。二、收費區:係指因應徵收公路通行費之需要,而於公路上完全利用電子收費系統設備,供營運單位以自動化方式向通行汽車收費之路段區位。三、人工收費:係指以收費員在收費站之收費車道收取現金、通行票證,以使汽車行經收費站完成繳費…
-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6條 國軍部隊及軍事學校利用鐵路運輸,應先向軍事運輸機關申請,取得車照或運照後,持照至起運站依鐵路規定辦理託運手續。託運陣亡或因公死亡官兵之靈柩、屍體、骨灰,除依照前項規定辦理託運手續外,並應繳付死亡證明書或託運單位之證明函件…
- 行政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17條 …發電裝置。四、運用檢修:依旅客列車運用行駛二千四百公里以內,利用終點客車編組停留時間,於指定路線停留狀態下,就下列項目之狀態及作用,由外部施行之檢修。(一)行走裝置。(二)軔機裝置。(三)連結裝置。(四)電氣裝置。(五)…
- 行政交通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交通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2條 …簡稱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且產生再生資源者。二、再生利用者:指本法第二條第五款之事業且以產生者之再生資源進行再生利用者。三、清運:指將產生者之再生資源運送到再生利用者之廠(場)行為。四、貯存:指再生資源於清運前後…
- 行政交通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3條 …源項目如下:一、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經本部公告為得再生利用再生資源項目者。二、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向本部申請核准為得再生利用再生資源項目者。
- 行政交通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款公告之再生資源項目,其再生利用規範,由本部另行公告。前條第二款經核准之再生資源項目,其再生利用規範,依本部核准文件所載內容事項辦理。
- 行政交通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5條 …生資源之清運,應依下列方式為之:一、產生者自行清運。二、再生利用者自行清運。三、產生者委託合法運輸業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運。四、再生利用者委託合法運輸業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
- 行政交通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6條 …康之情事發生。不同再生資源項目,除本部公告再生資源項目之再生利用規範或核准再生資源項目之核准文件另有規定外,不得混合清運。
- 行政交通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9條 再生資源之貯存設施,除本部公告再生資源項目之再生利用規範或核准再生資源項目之核准文件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有防止污染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之設施。二、由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
- 行政交通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再生資源再生利用設施,除本部公告再生資源項目之再生利用規範或核准再生資源項目之核准文件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具堅固之基礎結構。二、設施與再生資源接觸之表面,採抗蝕及不透水材料構築。三、具污染防治設備及防蝕措施。
- 行政交通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產生者對於再生資源送往再生利用者之日期、項目、數量、再生利用用途、再生利用者名稱,應作成紀錄。再生利用者對於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日期、項目、數量、用途、產生者名稱、再例用途徑、產銷情形及衍生廢棄物處置,應作成紀錄。前二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