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本法規已於 2023-02-10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四章 退廠退庫 第11條 用料機構對於呆廢器材可利用之部分品,得呈准主管機構直接拆卸,呈報登記以備應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