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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因呆廢器材體積龐大,或材料廠庫地址較遠,不易搬運時,得免予退送廠庫。
但須呈請主管機構核准後,始得就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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