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16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者,原許可期間繼續有效,於許可期滿應依本辦法重新提出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