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交通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10條 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本部得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辦理開發其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款取得之可供建築用地。為前項開發時,其合作條件、利益分配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依協議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