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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28條 計算保險合約負債,其折現率最佳估計假設,應考量具流動性金融市場現時資訊並依照金管會指定方法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範辦理。
  2.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30條 銷售之保險商品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如符合第十七號公報之保險合約及具裁量參與特性投資合約定義範圍,應依第十七號公報相關規範決定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保費分攤法或變動收費法並計算其保險合約負債。
  3.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32條 銷售之保險商品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實質上係投資相關服務之合約,即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應適用變動收費法:一、合約條款敘明保單持有人參與一明確辨認之標的項目池之份額。二、預期支付予保單持有人之金額等於該等標的…
  4.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35條 所銷售之保險商品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所屬合約後,其合約群組於原始認列時若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得適用保費分攤法計算保險合約負債:一、合理預期該簡化所產生對群組剩餘保障負債之衡量與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所產生之衡量無重大差異。二、…
  5.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36條 …化作法:一、如群組內每一合約之保障期間不超過一年時,得於發生保險取得現金流量時,將該等成本認列為當期費用。二、於原始認列時預期提供服務之每一部分之時間與相關保費到期之日相隔不超過一年時,得不反映貨幣時間價值與財務風險之影…
  6.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38條 在未選擇將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認列為當期費用時,應就認列相關保險合約群組前已支付之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計算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資產後,提存等額之負值保險取得費用準備金。
  7.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39條 銷售之保險商品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如為不具裁量參與特性投資合約,應依第九號公報規範採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或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提存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合約準備金。前項金融負債之衡量方法,應依金管會核…
  8.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40條 銷售之保險商品如存在可區分之單一商品或勞務,應依據第十五號公報規範計算各項履約義務所分攤交易價格衡量服務合約負債後提存服務合約準備金。前項服務合約負債之衡量方法,應依第十五號公報規範及金管會核定中華民國精算學會相關實務處…
  9.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42條 銷售之分紅人壽保險業務,應於會計年度結算時,按其報金管會備查之「分紅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單費用分攤與收入分配辦法」,依第十七號公報計算保單紅利所屬帳戶之會計損益與股東紅利發放時間差異累積之金額,提存分紅保單紅利特別準備金。前…
  10.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44條 對於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保險自留業務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應包括下列項目:一、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指為因應未來發生重大事故所需支應之巨額賠款而提存之準備金。二、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指為因應各該險別損失率或賠款異常變動而提存之準備…
  11.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45條 對於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保險自留業務,應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一、各險別應依金管會所定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比率提存。二、發生重大事故之實際自留賠款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之部分,得就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沖減之…
  12.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46條 對於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保險自留業務,應按險別,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一、各險之實際賠款扣除該險以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沖減後之餘額低於定價之預期賠款時,應就其差額部分之百分之十五提存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二、…
  13.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47條 對於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保險業務,得基於特殊需要加提特別準備金;其加提與沖減方式及累積限額應先報經金管會核准。前項特別準備金之每年新增提存數,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公報規範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提列於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
  14.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48條 其他性質特殊保險之各種準備金比率、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金管會規定辦理。
  15.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49條 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須提存之各種準備金,包括依再保險合約性質分別依據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分出業務之保險合約資產、第九號公報規範計算分出業務之金融資產,以及基於業務屬性提存分出業務之其他準備金。前項分出業務…
  16.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50條 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如符合第十七號公報之保險合約定義範圍,應依第十七號公報相關規範決定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或保費分攤法並計算其保險合約資產。其中再保險合約群組於原始認列時若…
  17.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51條 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群組如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者,就應依其所衡量之剩餘保障資產,提存分出責任準備金。前項剩餘保障資產係指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及第四十九條規定分別計算下列二款之和:一、於衡量日分攤至該群組之與未…
  18.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52條 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群組如適用保費分攤法,無須依一般衡量模型法計算拆分履約現金流量及合約服務邊際,而係就所支付之再保費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就分出業務計算剩餘保障資產後,提存分出未滿期保費準備金。於計算前項…
  19.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53條 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群組,應依其所選用之衡量模型計算已發生理賠資產後,提存分出賠款準備金。前項已發生理賠資產係指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之精算假設計算於衡量日分攤至該合約群組且與過去服務有關之履…
  20.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54條 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如為不具裁量參與特性投資合約,應依第九號公報規範採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提存分出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合約準備金。
  21.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55條 辦理再保險保障期間超過一年之人身保險業務分出者,金管會得視所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型態另行指定並提存分出特定長年期再保險業務準備金。前項分出特定長年期再保險業務準備金,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公報規範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提列於…
  22.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56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應就所持有之保險期間一年以下再保險合約併入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計算自留業務後提存或處理分出業務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以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23.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57條 …規則提存之各種準備金,除特別準備金外,應計算直接承保業務及再保險分出業務、自留業務之相關金額外,並應配合金管會核可之會計制度或會計處理原則規定之處理程序,編製相關報表,並記載於特設帳簿。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另將該年度直接承…
  24. 行政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1條 為提供國民基本經濟保障,健全簡易人壽保險制度,便利全民投保,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25. 行政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2條 簡易人壽保險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經營者,屬交通部主管,業務並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其他保險業者經營簡易人壽保險業務,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並適用第四條、第六條至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26. 行政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3條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簡易人壽保險(以下簡稱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以中華郵政公司為保險人,依法負保險給付責任。
  27. 行政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4條 簡易人壽保險包括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及生死合險,並得以附約方式經營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
  28. 行政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5條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最低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保險金額超過前項限額時,其超過部分之契約無效,超過部分所繳之保險費,應予無息退還。
  29. 行政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6條 簡易人壽保險對於被保險人,免施以健康檢查。
  30. 行政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7條 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及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