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35條 法規: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九章 準備金之提存 第35條 所銷售之保險商品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所屬合約後,其合約群組於原始認列時若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得適用保費分攤法計算保險合約負債:一、合理預期該簡化所產生對群組剩餘保障負債之衡量與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所產生之衡量無重大差異。二、群組內每一合約之保障期間為一年以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