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33條 法規: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九章 準備金之提存 第33條 合約群組如適用變動收費法,應按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調整合約服務邊際反映所收取費用隨投資標的變動性質計算剩餘保障負債提存責任準備金。前項剩餘保障負債係指依第十七號公報及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之精算假設分別計算下列二項之和:一、於衡量日分攤至該群組之與未來服務有關之履約現金流量。二、衡量日該群組之合約服務邊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