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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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 第33條合約群組如適用變動收費法,應按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調整合約服務邊際反映所收取費用隨投資標的變動性質計算剩餘保障負債提存責任準…
- 本法 第34條合約群組如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或變動收費法者,應依其所衡量之已發生理賠負債提存賠款準備金。前項已發生理賠負債係指依第十七號…
- 本法 第37條合約群組如適用保費分攤法,應依其所衡量之已發生理賠負債提存賠款準備金。前項已發生理賠負債係指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及第二十八…
- 本法 第49條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須提存之各種準備金,包括依再保險合約性質分別依據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分出業務之保險合…
- 本法 第58條本規則除第四條及第二十八條至第五十七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9條提存各種準備金,除前條折現率假設外,其他假設應依據中華郵政公司及相關實際經驗資料採用最佳估計假設定之。有關發生率假設,如…
- 第30條銷售之保險商品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如符合第十七號公報之保險合約及具裁量參與特性投資合約定義範圍,應依第十七…
- 第31條合約群組如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者,應依其所衡量之剩餘保障負債提存責任準備金。前項剩餘保障負債係指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及第二十…
- 第32條銷售之保險商品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實質上係投資相關服務之合約,即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應適用變動收費法:一…
- 第33條合約群組如適用變動收費法,應按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調整合約服務邊際反映所收取費用隨投資標的變動性質計算剩餘保障負債提存責任準…
- 第34條合約群組如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或變動收費法者,應依其所衡量之已發生理賠負債提存賠款準備金。前項已發生理賠負債係指依第十七號…
- 第35條所銷售之保險商品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所屬合約後,其合約群組於原始認列時若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得適用保費分攤法計算保險合約負…
- 第36條合約群組如適用保費分攤法,無須依一般衡量模型法或變動收費法計算拆分履約現金流量及合約服務邊際,而係就所收取保費依第十七號…
- 第37條合約群組如適用保費分攤法,應依其所衡量之已發生理賠負債提存賠款準備金。前項已發生理賠負債係指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及第二十八…
- 第38條在未選擇將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認列為當期費用時,應就認列相關保險合約群組前已支付之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計算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資產後…
- 第39條銷售之保險商品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如為不具裁量參與特性投資合約,應依第九號公報規範採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 第40條銷售之保險商品如存在可區分之單一商品或勞務,應依據第十五號公報規範計算各項履約義務所分攤交易價格衡量服務合約負債後提存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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