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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6條 民間機構及其人員於接管營運處分書送達後,應將接管營運範圍內之業務、財務、採購相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依接管人所定期限移交接管人,不得有虛偽、隱匿或毀損之情事,並應將債權、債務有關之必要事項告知。民間機構及其人員對…
  2. 行政交通事業人員實習及試用辦法 第6條 實習及試用期間之年資,准以服務年資計算。
  3.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6條 依第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命令退休之人員,如傷病痊癒,身體健全堪以勝任工作,經醫師證明,調查屬實者,得聲請復用,並得由其原服務機構調查其傷病痊癒情形,通知復用。前項准予復用之人員,如經發現不堪任職時,應命令退職。
  4.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16條 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期間亡故,得照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之規定給卹。但退休期間不作服務年資。
  5. 行政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6條 研發成果歸屬執行單位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享有無償及非專屬之實施權利。前項權利,不得讓與第三人。
  6. 行政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6條 研發成果歸屬執行單位所有,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得要求執行單位或研發成果受讓人將研發成果授權第三人實施,或於必要時將研發成果收歸國有:一、執行單位、研發成果受讓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於合理期間無正當理由未有…
  7. 行政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6條 執行單位應與其研發人員簽訂契約,規範下列各款事項:一、要求新進研發人員聲明其既有之智慧財產權。二、研發人員於科技計畫執行期間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歸屬。三、研發人員對於因職務或執行科技計畫所創作、開發、蒐集、取得、知悉或持有…
  8. 行政交通部廢品處理辦法 第6條 本辦法自核准之日起施行。
  9. 行政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6條 原始憑證分為下列三類:一、外來憑證:指自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二、對外憑證:指給與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三、內部憑證:指由財團法人本身自行製存者。前項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一、憑…
  10. 行政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6條 財團法人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幣,並以元為單位。但得依交易之性質延長元以下之位數。
  11. 行政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優待實施辦法 第6條 國內大眾運輸業者應於所屬運具停靠碼頭、車站等售票地點,指定適當售票窗口,便利身心障礙者及必要陪伴者一人購票,並協助身心障礙者優先乘坐。國內民用航空運輸業者應在各機場明顯處懸掛無障礙標誌,並對身心障礙者優先乘坐予以適當之協…
  12. 行政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6條 潛勢資料公開後,各主管機關、監督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道路交通主管機關應參考潛勢資料,建置陸上交通事故災害潛勢資料庫,並提出改善計畫據以實施。前項各機關應視災害實際發生情形及影響程度,進行資料庫之維護或更新。
  13. 行政航港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4. 行政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第6條 國營鐵路機構經核准辦理附屬事業者,其附屬事業之會計應依相關法令、會計制度規範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15.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6條 建築費用由管轄鐵路估列,由申請人按照合約規定繳納之。前項費用全部繳清後,專用側線始得啟用。
  16.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6條 專用側線如遇天災事變須特別整修或更換設備時,其所需費用概由申請人負擔。前項費用,於該項工程動工前繳納。
  17. 行政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6條 鐵路機構依第三條及第四條應負之責任,鐵路機構應另投保責任保險。
  18. 行政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6條 幼童安置於安全椅時,除依第四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一、裝置安全椅之座位不可搭配使用安全氣囊。二、車輛遇交通事故或緊急煞車等突發狀況後,應立即查看乘坐之幼童及安全椅是否穩固並作必要之調整。
  19. 行政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6條 本辦法所稱重傷,依刑法第十條第四項之規定。
  20. 行政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6條 為避免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影響行車安全,中央、直轄市、縣(市)交通及公路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應會同各級新聞主管機關訂定計畫並經…
  21. 行政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第6條 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基地開發交通影響分析,應依下列原則界定目標年時間評估範圍:一、評估年期:目標年期。二、評估時段:應針對前條各款交通系統背景尖峰交通量及建築物衍生最大交通量時段分別進行評估。前項各款得由地方主管機關視當地…
  22. 行政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第6條 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專業警察機關分配之罰鍰收入,應作為交通執法相關經費使用。
  23. 行政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罰鍰分期繳納辦法 第6條 投保義務人應於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前,繳清其所有違反本法尚未結案之罰鍰。但於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公路監理機關得先註記其申請車輛檢驗。
  24. 行政檢舉未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案件獎勵辦法 第6條 聯名檢舉案件獎金由全體檢舉人具領;同一案件由二人以上分別檢舉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之。
  25. 行政郵政儲金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管理辦法 第6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訂定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相關內部作業要點,其規定內容包括交易控管程序及原則、授權額度、停損點、執行風險單位及控管風險單位、評價方式、投資分析報告、交易紀錄文件作成及保管年限等,報經董事會核准後施行。…
  26. 行政郵政儲金投資債券票券管理辦法 第6條 中華郵政公司買賣各類債券及票券,應就交易控管程序及原則、授權額度、執行風險單位及控管風險單位訂定相關內部作業程序,報經董事會核准後施行。前項執行風險單位及控管風險單位應分別獨立設置。
  27.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6條 中華郵政公司為確認取款人之真偽,得請其出示必要之證明。
  28.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16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劃撥儲金之劃撥支票業務,準用票據法有關支票之規定。
  29.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26條 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郵政儲金利率未依第九條規定以年率為準或未於營業場所揭示。二、未依第十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依第三人請求,而…
  30.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儲金匯兌業務之負責人,已充任者應予解任: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三、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