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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廢品處理辦法
第6條
交通部廢品處理辦法 第6條
法規:
交通部廢品處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6條
本辦法自核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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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報廢之財物,在未奉核准前,應妥為保管,不得毀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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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部廢品之處理,除事務管理規則及財務分類標準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2條
本部財物依照規定使用壽年由總務司盤點清查,其未達壽年而不堪使用者,得由使用單位填具財產減損單呈請報廢。
第3條
報廢之財物,應由總務司簽請部次長核准作左列處理:一、能利用者,盡量予以整修使用。二、有殘餘價值者,由總務司會同會計處依照…
第4條
報廢之財物,由總務司在所有帳冊卡片上予以註銷,並通知會計處。
第5條
報廢之財物,在未奉核准前,應妥為保管,不得毀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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