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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廢品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報廢之財物,應由總務司簽請部次長核准作左列處理:一、能利用者,盡量予以整修使用。
二、有殘餘價值者,由總務司會同會計處依照規定手續予以變賣,其在審計法規定稽察限額以上者,應先函請審計部派員監視處理。
三、無殘餘價值者,予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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