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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25條 …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規定終止契約者,一年內不得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受託辦理第二條規定業務。前項情形,原委託之主管機關應函知其他主管機關。
  2. 行政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4條 …程序,視委託性質,準用政府採購法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有關申請及審核程序之規定。
  3. 行政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5條 …事項:一、委託經營管理範圍及期間。二、委託經營管理條件。三、申請之資格及程序。四、委託期限屆滿時,得優先委託經營管理之條件或其他限制。五、其他相關事項。
  4. 行政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3條 …要記載事項。原核定設置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舉行說明會時,應通知原申請設置產業園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興辦產業人、擬廢止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廠商參加,並得邀請相關人士參加。前項說明會應作成紀錄,以資廢止原…
  5. 行政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4條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置,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設置之產業園區,其全部或一部有第二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原核定。
  6. 行政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申請廢止原核定前,應製作說明書;必要時,得舉行說明會,並將相關資訊公開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網站。前項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公開於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處所十日以上;如園區無管理機構者,應公…
  7. 行政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原核定設置日期、字號及內容說明。三、申請廢止依據、事由及證明文件。四、擬申請廢止範圍、位置、標示及面積。五、前條第一項說明書…
  8. 行政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送之申請文件有缺漏或不符規定者,得通知其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未符規定者,應駁回其申請。
  9. 行政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8條 由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申請設置之產業園區,其全部或一部有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得向原核定設置機關申請廢止原核定。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於前項必要時,得舉行說明會,並將相關資訊公開於原核定設置之機關…
  10. 行政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9條 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依前條規定,向原核定設置機關申請廢止原核定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原核定設置日期、字號及內容說明。三、申請廢止依據、事由及證明文件。四、擬申請廢止範圍、位置、標示及面積。五、擬申請廢止範…
  11. 行政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10條 原核定設置機關認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提送之申請文件有缺漏或不符規定者,得通知其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未符規定者,應駁回其申請。
  12. 行政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3條 …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開發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於該產業園區核定設置公告後,擬具申請書及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前項造地施工管理計畫,應包括下列書件:一、工程細部設計書圖文件及工程…
  13. 行政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址、電話;其為法人者,應載明其名稱、營業所在地及負責人姓名。二、設計人之姓名、營業所在地、執業證書字號及簽章。三、築堤填海造地位置及計畫…
  14. 行政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7條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書或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如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其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予駁回。申請人得於前項補正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展延,以一次為限,且不得超過三十日。中央主管機關於申請人備齊相關…
  15. 行政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8條 前條第三項規定之審查費按申請施工面積為計算基準,其金額如下:一、三十公頃以下:新臺幣二十九萬元,另加每公頃新臺幣三千元。二、逾三十公頃至一百公頃:新臺幣三十二萬元,另加每公頃新臺幣二千元。三、逾一百公頃至三百公頃:新臺幣…
  16. 行政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10條 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申請人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繳交開發保證金及簽訂開發契約後,始得施工。
  17. 行政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11條 前條規定之開發保證金按申請施工面積為計算基準,其金額如下:一、三十公頃以下:工程總價百分之九。二、逾三十公頃至一百公頃:工程總價百分之七。三、逾一百公頃至三百公頃:工程總價百分之五。四、逾三百公頃:工程總價百分之三。前項…
  18. 行政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申請人簽訂開發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施工地點、範圍。二、施工內容。三、開工及完工期限。四、開發保證金金額。五、開工前之準備。六、施工不善之處置。七、施工完竣驗收。八、終止事項。九、爭議處理。十、其他約定…
  19. 行政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13條 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經核定後,如須辦理變更時,申請人應以書面說明變更原因、變更內容及其影響,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前項造地施工管理計畫辦理變更,應收取審查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地政機關測量錯誤或誤差,致原核…
  20. 行政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14條 前條第二項規定之審查費基準如下:一、申請變更計畫內容如有擴大造地範圍之情事,依第八條規定,就擴大造地範圍之面積收取審查費。二、申請變更計畫內容如屬前款以外情形者,按次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五萬元。
  21. 行政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15條 申請人依核定之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及開發契約之內容履行完竣,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其繳交之開發保證金得予無息退還。
  22. 行政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第6條 …作或研發過程進行智慧財產布局機會發掘。三、評估智慧財產權利化申請、審核權利品質。四、配合成果營運策略,配置必要智慧財產相關人力、設施、場域等軟硬體與經費資源。五、確保涉及機密之區域、設備、人員、資料或資訊受到管制。六、因…
  23. 行政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第7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智慧財產服務機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第三條第二項認可:一、相關領域或產業之技術專門知識與智慧財產資料檢索分析能力。二、智慧財產專業之團隊。三、良好之品質、智慧財產及機密管理制度。四、智慧財產資料檢索之必要…
  24.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3條 …之無人載具科技、服務及營運之實驗。四、參與實驗者:與創新實驗申請人約定依其指示參與創新實驗者。五、實驗利害關係人:指參與實驗者外,因創新實驗申請人辦理創新實驗而其人身或財產安全有受影響之虞者。
  25.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4條 為發展無人載具科技及創新應用服務,協助創新實驗之申請與法規諮詢,並協助評估創新實驗之可行性,主管機關得由專責單位或委託法人團體辦理本條例相關事宜。前項受委託者之資格、責任、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6.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5條 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申請人資料及創新實驗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辦理創新實驗。前項創新實驗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一、創新性之說明。二、辦理創新實驗所涉及之交通及其他相關法規之排除適用分析。三、創新實驗之範圍、期間、規模及完…
  27.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6條 主管機關就創新實驗申請、第九條第一項申請展延及第十條申請變更之案件,應召開審查會議;會議成員,包括跨部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地方政府或相關機關(構)代表、法律專家學者及無人載具科技或產業領域之專家學者。前項產業領域之…
  28.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7條 主管機關對於創新實驗之申請,應審查下列項目:一、具有創新性。二、確認屬於依現行法規無法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之範疇,及為進行創新實驗而應排除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三、具有於開放性場域實驗之可行性,並已提…
  29.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8條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創新實驗申請案件後六十日內完成審查,作成核准或駁回申請之決定,並將審查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如作成駁回決定,應附駁回理由。申請人經主管機關通知補送申請文件者,前項審查期間自文件齊備之次日起算。主管機關依第…
  30.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9條 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以一年為限。申請人得於該創新實驗期間屆滿六十日前,檢具理由並說明具體成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前項展延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年。但創新實驗內容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審查會議認定應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