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10條 法規: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10條 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申請人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繳交開發保證金及簽訂開發契約後,始得施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