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前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址、電話;其為法人者,應載明其名稱、營業所在地及負責人姓名。二、設計人之姓名、營業所在地、執業證書字號及簽章。三、築堤填海造地位置及計畫開發範圍。四、築堤填海造地填築面積、計畫填築高程、平均坡度及坡向、填方數量及其來源、棄方數量及其拋棄地點。五、預定施工期間。六、工程費用。前項申請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