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前條第三項規定之審查費按申請施工面積為計算基準,其金額如下:一、三十公頃以下:新臺幣二十九萬元,另加每公頃新臺幣三千元。二、逾三十公頃至一百公頃:新臺幣三十二萬元,另加每公頃新臺幣二千元。三、逾一百公頃至三百公頃:新臺幣三十七萬元,另加每公頃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四、逾三百公頃:新臺幣四十六萬元,另加每公頃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前項申請施工面積以公頃為單位,未達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