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4條 法規: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4條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置,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設置之產業園區,其全部或一部有第二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原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