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廢止原核定之公告,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產業園區名稱。二、廢止原核定之機關、依據及原因。三、原核定設置日期、字號及內容說明。四、廢止範圍、位置、標示及面積。五、廢止生效日。六、其他必要記載事項。